信用建設
文旅部印發《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
時間:2023-01-06 09:44:03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工作,引導和鼓勵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護合法權益,切實優化營商環境,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近日印發《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從規范主動信用修復工作流程、規范核查依申請信用修復的材料、規范應用文書格式、規范開展信用修復培訓、規范使用信用信息幾大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指南》指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信用修復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職責。文化和旅游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信用修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信用修復工作。
《指南》強調,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時,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規范核查以下內容:
一是信用修復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準確、所附材料是否完備;
二是證明材料是否可以真實反映失信主體履行義務、配合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情況;
三是信用承諾書是否載明與失信行為相應的承諾事項和違諾責任,若失信主體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不再作出信用承諾;
四是失信主體是否參加信用修復培訓,信用修復培訓記錄可于完成信用修復培訓后提交。同時,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受理的信用修復申請,要明確告知失信主體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原則、時間、方式、內容等要求。信用修復培訓以在線培訓方式進行,失信主體須登錄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在線培訓系統,按要求學習信用相關培訓課程,并保存培訓記錄。
各級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管理員須為負責信用修復工作人員配置“在線培訓管理”權限,信用修復工作人員須為失信主體開通在線培訓學習權限。參加信用修復在線培訓的失信主體須與失信認定決定書載明的失信主體一致。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失信主體收取培訓費用。信用修復情況是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將信用修復情況及時記入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記錄。在信用修復的過程中,要維護信用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堅持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則,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培訓,深入細致向市場主體特別是失信主體做好信用修復政策制度的宣傳解讀工作,大力宣傳信用修復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積極成效,深化信用意識,弘揚誠信文化,營造良好氛圍。